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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褚海宁与邯郸市丛台全一快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海宁,邯郸市丛台全一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褚海宁。被告邯郸市丛台全一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海宁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全一快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