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桂华与关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华,关国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赵桂华,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关国良,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燕郊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华与被告关国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关国良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华撤回对关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桂华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刘松伶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