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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桂华与关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华,关国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赵桂华,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关国良,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燕郊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华与被告关国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关国良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华撤回对关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桂华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刘松伶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