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普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普伍,王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普伍,农民。被执行人:王岁栋,西高驾校十三分校校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普伍与被执行人王岁栋返还报名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正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4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0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