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光伟与张旭飞、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伟,张旭飞,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张光伟,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崇力,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飞,经商。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张旭飞,系董事长。原告张光伟与被告张旭飞、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因工作变动,依法变更合议庭成员,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崇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旭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伟诉称:2012年3月9日、2012年3月22日被告张旭飞以收购网吧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70万元、100万元,第一次借款约定月利率2.4%,第二次借款约定月利率2.0%,两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事项。第一次借款借款人是被告张旭飞和应伟飞,两人系夫妻,本案中原告为了便于诉讼,自愿放弃对应伟飞的诉讼权利,只起诉被告张旭飞。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旭飞两次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旭飞借款后,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分文。本案律师费用6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16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张旭飞承担;三、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旭飞、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及担保书,汇款凭证,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旭飞之间的两次自然人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除约定利息过高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对第一次借款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人应伟飞的诉权,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两次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张旭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旭飞在原告主张权利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合理利息及律师费用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张旭飞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旭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光伟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律师费用6000元由被告张旭飞负担;三、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旭飞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光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原告张光伟负担280元,被告张旭飞负担29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6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玲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