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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甲诉被告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甲,姜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姜甲,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姜乙,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甲诉被告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姜甲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妙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