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甲诉被告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甲,姜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姜甲,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姜乙,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甲诉被告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姜甲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妙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