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卫长。委托代理人:余世红。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兆。委托代理人:朱坚波。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