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京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忠,邓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蒋建忠。被告邓龙海。原告蒋建忠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建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