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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执恢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朝旺和龙湖欧意傢俱(深圳)有限公司、杨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旺,龙湖欧意傢俱(深圳)有限公司,杨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执恢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黄朝旺,男,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龙湖欧意傢俱(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杨锦宗,男,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10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湖欧意傢俱(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湖欧意傢俱(深圳)有限公司立即申请人货款928878.37元及受理费7955.19元,共计人民币936833.56元(利息另计),但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湖欧意傢俱(深圳)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查封。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卢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