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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明桢与胡桂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桢,胡桂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意见:审核意见:拟稿单位:拟稿人:聂振锋份数:印制人:校对人:印制时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杨明桢。被告胡桂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桢诉被告胡桂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明桢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振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