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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沈军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沈军,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李勇,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军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军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