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永芳与张维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维明,刘永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明,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芳,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金容,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维明与被上诉人刘永芳劳务欠款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张维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维明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维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维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为49.10元,由上诉人张维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夏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