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芳宁、谭艳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执行裁定书4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4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谭XX。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谭X。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X。申请复议人谭XX、谭X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福田法院查明,中国XX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XX行)与谭XX、谭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谭XX应向XXX行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141419.3元,XXX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谭XX、谭X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大道西、工业X路X居X座6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XXX**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谭XX继续清偿。因谭XX、谭X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XXX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9号。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谭XX、谭X名下的上述涉案房产(建筑面积98.94平方米,两人各占50%份额),被执行人谭XX、谭X不服上述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称:一、涉案X行贷款虽然是谭XX所借,却是由其丈夫魏X实际使用。魏X与谭XX结婚后,以各种方式哄骗谭XX及其家人的财产,谭XX以自己的名义和家人的房产向X行贷款,供魏X使用。然而魏X见谭XX及家人再无财产可哄骗后,于2011年12月不知所踪,无法联系。现谭XX、谭X已分别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魏X的离婚之诉、民间借贷之诉,以上诉讼均已立案。被执行人并非恶意拖欠贷款,而是无钱还款,希望申请执行人XXX行予以理解和同情,能够宽容被执行人在宽裕时再予还款;二、涉案的抵押房产为被执行人一家老小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依法不应被拍卖。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福田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被生效判决判令为被执行人谭XX的借款抵押物,在谭XX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涉案房产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涉案房产虽为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的唯一住房,但该房产建筑面积为98.94平方米,超出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配租标准为40平方米的规定,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对被执行人认为涉案房产为其唯一生活用房,应终止执行的异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谭XX、谭X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谭XX、谭X提出复议,请求撤销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不予执行涉案房产。其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本院经审查,福田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涉案房产为案件抵押物,根据生效判决,若被执行人未主动偿还涉案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依法处分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分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经查,涉案房产建筑面积为98.94平方米,超出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配租标准为40平方米的规定,且根据深圳市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判断,涉案房产如经依法处分,在清偿完涉案的X行抵押债权之后,尚有余款可供被执行人另行租赁相应房产居住。综合分析,涉案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复议人关于涉案房产是其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住房不应处分的复议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复议人谭XX、谭X的复议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谭XX、谭X的复议请求,维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超群代理审判员 张文佳代理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