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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法执字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苏彩侠与付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彩侠,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00060号申请人苏彩侠,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6日,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益平村南庄组。被申请人付凯,男,生于1990年12月18日,汉族,学生,住岐山县青化镇焦六村二组申请人苏彩侠与被执行人付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付凯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苏彩侠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140.66元诉讼费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付凯系学生无履行能力其父母代为履行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