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33号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XX。委托代理人:夏文树、范敏。被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