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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玉江与张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江,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江,男,1925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男,1929年7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玉江与被执行人张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玉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004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案已具备执行条件,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主动拆除了自家房屋南面因阳台改建超出原楼房规划的部分,并清除了涂抹在申请执行人孙玉江家南面阳台墙上和南面排水管内的沥青,申请执行人孙玉江对此表示认可。同时,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健在交通银行西安长安大学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2年12月5日从该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健应承担的本案案款3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50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