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岭与被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岭,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李俊岭。被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征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保文,系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岭与被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俊岭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