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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岳某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