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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绍六、姜翠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六,姜翠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六,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姜翠兰,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中心广场智能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绍六、姜翠兰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赵华俊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