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稷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江诉被告姚永魁、许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江,姚永魁,许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刘建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姚永魁,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许婷霞(系被告姚永魁),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江诉被告姚永魁、许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江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婷霞名下的7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婷霞名下的7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彧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