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江诉被告姚永魁、许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江,姚永魁,许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刘建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姚永魁,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许婷霞(系被告姚永魁),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江诉被告姚永魁、许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江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婷霞名下的7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婷霞名下的7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彧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