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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殷本虎与李红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79-1号原告:殷本虎,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生,住肥西县。被告:李红石,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本虎诉被告李红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殷本虎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红石名下的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派路南空花园2幢202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本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红石名下的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派路南空花园2幢2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移、买卖或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