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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浑执备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八道江区六道江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薛长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八道江区六道江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薛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备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六道江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继仁,主任被执行人薛长德,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作出的(2008)八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08)八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