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一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山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3)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存放于其家中的两支自制长筒火药猎枪,在丰南区王兰庄镇刘迁庄村西打猎时,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王兰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火药猎枪两支,经鉴定其中一支能够正常击发,具备杀伤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么某乙、么某乙的证言、枪支检验鉴定报告、涉案枪支照片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丽臣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沛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