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勉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李小燕离婚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勉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略阳县乐素河镇任家坝村李家山社****号。身份证号码:6123271988********。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茶店镇(原小砭河乡)长坝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23251986********。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我与被告通过互联网络认识谈婚,并约定被告到我家生活落户。2011年3月2日,我和被告在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并随我生活至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我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我们再次争吵打架,被告便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顾,在孩子重病时也不给寄钱治疗。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通过互联网认识,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为生活发生过一些争吵,但并不是经常发生。我外出打工也是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所以我认为我们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络认识并谈婚。2011年3月2日,双方在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便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2013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复印件,被告李某户籍信息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当庭出示核实,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及时沟通,消除误解,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提交本院。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文英强本法律文书于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