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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成与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徐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5日,住绵阳市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明,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6日,住安县迎新乡西街007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永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5日,住安县。被告: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瞿科斌,该院骨科医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林,该院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诉被告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71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叶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