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319号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包永良。委托代理人:郑萍。被告:甘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甘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良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甘良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郭 扬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