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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程金华、商丘市睢阳区第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金华,商丘市睢阳区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村。法定代表人岳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金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关城门口路西。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程金华、商丘市睢阳区第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宁陵县,已依法委托其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18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许宏刚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