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张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晁怀进,赵石岭,晁栓,陆素九,张俊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丽芳,女。被告:晁怀进,男。被告:赵石岭,男。被告:晁栓,女。被告:陆素九,女。被告:张俊涛,男。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晁怀进、赵石岭、晁栓、陆素九、张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五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晁怀进、赵石岭、晁栓、陆素九、张俊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为274元(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刘连军审 判 员 : 薛 利人民陪审员 :李培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敬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