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刘奇航申请执行刘进军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航,刘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奇航。被执行人刘进军。本院在执行刘奇航申请执行刘进军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