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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郝建伟与张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伟,张国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郝建伟。被告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伟与被告张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伟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建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