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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韩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光华,霍邱县冯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5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琦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何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