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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太原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陈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太原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同生,经理。被执行人陈文忠,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1)运盐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文忠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忠银行存款一十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