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审民初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朱长利与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养老金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长利,沈阳市苏家屯区广播电视管理中心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审民初再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朱长利,男。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广播电视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沈中学,系该中心主任。原审原告朱长利与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养老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做出(2009)苏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2)苏立民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原审原告朱长利于2011年5月26日死亡,无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本院(2009)苏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律启东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郎国菊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