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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耿彬与李鲁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彬,李鲁萍,姜朝松,肖培敬,王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耿彬,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鲁萍,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朝松,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培敬,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绍辉,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开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鲁萍所有的鲁F4X9**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鲁萍所有的鲁F4X9**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