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黄国坚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坚,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启星、刘志镰,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国坚犯抢劫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国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黄国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应泉、林水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2787.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黄国坚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国坚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刑事部分的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远航代理审判员 翟健锋代理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家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