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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红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红民初字第21号原告任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任某曾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9月26日本院以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作出(2012)乐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在被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离婚,期间未满六个月,亦无新情况、新理由,依法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4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任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金兴审判员  吴雪源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