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男,2008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缪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曾于2012年1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3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缪某丙、缪某乙返还拆迁安置款、征地补偿款等共计174600元,缪某丙已支付刘某某53216.69元,剩余121383.31元尚未支付刘某某。本院已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雁民执字第00556-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事实予以了确认。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缪某丙向本院申请将(2012)雁民执字第00556号执行案与本案合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支付缪某某的抚养费75000元在(2012)雁民执字第00556号案中予以抵扣,对于本案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执行完毕。抵扣后剩余的46383.31元,由缪某丙、缪某乙在(2012)雁民执字第00556号案的执行中支付给刘某某。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