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981号原告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凌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传乐,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城头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广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0元减半收取6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