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董爱玲与段银芳、翟宇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玲,段银芳,翟宇,董爱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董爱玲。被告段银芳。被告翟宇。被告董爱莲。原告董爱玲诉被告段银芳、翟宇、董爱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爱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爱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爱玲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董爱玲。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