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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董爱玲与段银芳、翟宇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玲,段银芳,翟宇,董爱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董爱玲。被告段银芳。被告翟宇。被告董爱莲。原告董爱玲诉被告段银芳、翟宇、董爱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爱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爱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爱玲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董爱玲。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