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