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韦某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秦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20日,原告韦某某因已与被告秦某某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