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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燕与申世明、黄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申世明,黄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杨燕,女,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世明,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黄永兰,女,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杨燕与被告申世明、黄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燕的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及被告申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燕诉称:2012年12月5日,申世明以家庭需要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申世明借款后,杨燕催要未果。因黄永兰与申世明系夫妻关系,故诉请判令申世明、黄永兰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申世明辩称:借条是其本人所写,但借款40000元不是事实。因两家关系很好,是杨燕找到黄永兰,想通过申世明的妹妹往外放高利贷赚利息,并且先后放了50000元,杨燕也收回了10000元的利息。后申世明妹妹被判刑,杨燕就找申世明讨要,申世明便打了40000元的借条给杨燕。因黄永兰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杨燕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燕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申世明借款的事实;3、当涂县档案馆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加章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世明、黄永兰为夫妻关系,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杨燕递交的证据,申世明均无异议。因黄永兰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申世明未递交证据。通过杨燕、申世明当庭陈述和举证,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证如下:杨燕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杨燕与申世明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5日,申世明以家庭需要为由向杨燕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申世明借款后,杨燕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从申世明向杨燕出具的借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借款人、借款金额等主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世明负有偿还义务。因黄永兰与申世明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与申世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黄永兰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作为债权人的杨燕向申世明、黄永兰主张债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世明、黄永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杨燕借款本金4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00元,由申世明、黄永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雪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