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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2013立民终8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巨昌,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冯巨昌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立民初字第1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巨昌上诉称:原审裁定的内容轻描淡写,对上诉人反映事实真相避而不答。一、事发之地早被政府纳入法定农田保护区,前者租用后因财迷心窍而偷挖成鱼塘近十年。二、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北村经济合作社在签订本合同时确实未将土地承包合同向户代表公示,所谓的合同是他们串谋、欺骗等私设而成。合同内部有多条霸王条款存在,并借政府的名义以租代征的操作方式,从外地运入大量砂石泥土堆填成一座山丘形状覆盖面积有一百多亩,并投放一万多吨水泥、一千多吨钢��注入几十米深的水泥预制件桩有几百多支来建造水泥池永久性水产养殖场和构建休闲场所。这样的疯狂举动严重破坏了原耕地的种植用途,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原审法院对此事避而不答,隐瞒事实真相,并将上诉人的民事诉讼内容全部定性由村民自治为法定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本院判令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北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本《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北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认定2008年6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北村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番禺区海洋与渔业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案涉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北村全体村民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方可办理,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