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以下简称金××厂)、香港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66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香港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负责人邱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以下简称金××厂)、香港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2月17日下午,杨某(金××厂一行政经理,分管人事部、电脑部等)召集李某某和其它员工共9人开会,会中杨某出示人事部制作的《违规报告单》,并就违规内容与李某某进行沟通。杨某与李某某均确认金××厂人事部让李某某在《违规报告单》上签字,李某某不签,人事部没有把《违规报告单》给李某某。李某某在仲裁庭审时陈述:2月20日早上在磨光部写字楼看到上面有辞退其的文字记录就拿了,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原件时没有盖章,有盖章的《违规报告单》复印件是劳动监察部门给的;黎某某、侯某某在仲裁庭审时确认2月20日李某某到办公室拿到《违规报告单》转发给我们的,不是金××厂发放的。本院再查,龙岗区人力资源监察队工作人员萧某某证实:因李某某交来的《违规报告单》上没有公司的印章,不知是否金××厂出具的,为证明《违规报告单》是金××厂出具的,才让金××厂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厂与李某某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金××厂、李某某均确认:金××厂曾在2012年2月17日让李某某在《违规报告单》签字,但由于李某某不予签字,故没有发放《违规报告单》给李某某。李某某在仲裁庭审时自述在2月20日早上在磨光部写字楼看到上面有辞退其的文字记录就拿了,然后交给劳动监察部门,故《违规报告单》不是金××厂发放给李某某的;且《违规报告单》复印件上的公章系应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调查人员调查时为确认《违规报告单》是金××厂制作的要求金××厂加盖公章。本院认为,《违规报告单》不是金××厂发放给李某某的,而是李某某拿走的,且《违规报告单》是金××厂内部的调查的其中一个程序,金××厂并未发放解雇通知书给李某某,虽然金××厂并未完成解雇李某某全部程序,但可以确认金××厂有解雇李某某的倾向性意见,李某某又不同意返回金××厂继续工作,故可视为金××厂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金××厂应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280元[计算公式:3520元/月×14个月]。原审此项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李某某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支付被告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9280元;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香港金××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其它上诉请求。上诉人香港金××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厂、香港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