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民一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某某锯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某某锯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民一催字第00019号申请人上海某某锯切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由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某某锯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泽强。委托代理人周峰、朱秋珍。申请人上海某某锯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票号10300052-20647133,汇票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湖北三环制动器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744020104000****,收款人为湖北泰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上海某某家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某锯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大平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代理审判员 黄从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