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彬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5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元。现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清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智昶审 判 员 苏向丽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