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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赛君与谢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赛君,谢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周赛君。被告:谢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赛君诉被告谢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27元,减半收取2863.5元,保全费1870元,均由原告周赛君负担。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钱俏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