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杭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9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分行、傅雪良与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浙杭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分行、傅雪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拍卖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拍卖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艾邦数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鸿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寿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