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胜与被告郗双喜、郗文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国胜,郗文俊,郗双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林国胜,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姬在花,女,1970年4月11日生。被申请人郗文俊,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郗双喜,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林国胜与被申请人郗文俊、郗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国胜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郗文俊所驾驶的牌号为苏A×××××号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扣押停放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江宁中队处的牌号为苏A×××××号轿车1辆。申请人林国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秦俊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重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