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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与芜湖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桂平、黄月喜、雕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芜湖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桂平,黄月喜,雕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潘一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霞,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雕建民,总经理。被告:王桂平,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被告:黄月喜,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被告:雕建民,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诉被告芜湖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桂平、黄月喜、雕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桂平、黄月喜、雕建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桂平、黄月喜、雕建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年    明审判员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许云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