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何义胜与程善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义胜,程善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677号原告:何义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孙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运义,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善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黑石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义胜诉被告程善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义胜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义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家胜审 判 员 张德智人民陪审员 唐海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成俊 来源:百度“”